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前妻不同意戶口遷出的,男方不能強迫她遷出。公安機關沒有我的同意是不能遷出戶口的。前妻無固定住所或者不具備落戶條件的,經原戶主同意,可以在原址分戶,也可以將戶口遷入親戚家或者遷入派出所公共地址。在處理非親生子女戶口時,也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法院通常不受理戶口遷移為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涉及到撫養權,被判撫養權的壹方有權利在戶口上轉移所有權。對方拒絕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非親屬遷出戶口的,戶主可以與非親屬協商,由非親屬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如果前妻不同意搬出,男方可以嘗試通過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暫時將前妻的戶口委托給派出所。
戶籍遷移的法律規定:
1.戶口遷移主體資格:涉及戶口遷移的主體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戶口遷移自願原則:戶口遷移應以戶口持有人自願申請為基礎,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隨意遷移他人戶口;
3.戶口遷移的程序:戶口遷移必須遵循戶籍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包括提交遷移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戶口登記的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5.戶籍特殊情況的處理:對於特殊情況,離婚後壹方不同意將戶口遷出的,可以依法申請司法介入。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男方不能強迫前妻將戶口遷出,未經其同意,公安機關也不能將戶口遷出。但是,如果前妻沒有固定住所或者不具備落戶條件,可以在原址分戶或者遷到親戚家或者派出所的公共地址。非親屬遷出戶口的,戶主可與非親屬協商,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如果涉及到撫養權,被判撫養權的壹方有權在戶口上轉移所有權。另壹方拒絕轉移戶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