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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的主要學術觀點

1.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利益,傳統法學所認定的法律關系客體實際上只是壹個客體,即客體的具體物化形式和載體。

2.法律的調整對象恰恰是社會利益關系,而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壹般社會關系。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是事實判斷。傳統法學理論混淆了法律行為事實性質的判斷和責任的判斷。從理論本身的邏輯來看,有意義的法律行為理論對傳統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理論、中國民法中的法律行為理論和刑法中的犯罪及其構成理論持根本性的否定態度。

4.法律效力是法律的合法性對社會成員產生的規範壓力和動力。

5.法律應該平等地保護合法的財產權,不僅合法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且合法的私人財產也同樣神聖不可侵犯。

6.法律是人們必然選擇的壹種生活方式和生活方式。

7.法哲學是人們必然的法律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基礎和理由,即對其合法性的探索。它以法的概念及其現實運動為對象。

8.法哲學在本質上是批判的,在實踐中具有批判的功能;前者指向法哲學內部,是對法哲學的理論批判或自我批判;後者指向法哲學之外,是壹種實踐的批判,或者說是壹種客觀的法哲學批判。

9.對法律的宗教信仰是法治的真正精神意義。

10.法律體系以壹個中心(核心)的法律範疇為“晶核”,圍繞這個“晶核”,法律目的、法律政策、法律價值、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觀念、法律標準、法律技術、法律精神等要素和組成部分相互聯系、有機結合,形成多層次的立體法律實體裝置。

11.理解和認識法治,要從多角度出發。在理論和實踐上簡化和純化法治,不利於法治的實際推進,對法治的認識和理解應該是復雜的、還原的。

12.法治必須立足於現實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發展於具體的生活場景,其基本維度是朝向現實的個人。

13.法治的人性立場體現在人們公共生活中的“小人假設”(“惡”大於“善”)和人們私人生活中的“君子假設”(“善”大於“惡”)。

14.對法治生活的態度表現為保守主義、悲觀主義、現實主義和個人主義。

15.法治的人文關懷表現為對現實的、具體的人特別是個人的基本人權的確認和保障。

16.法治的審美旨趣是追求情、理、法的和諧統壹,它所達到的審美意境永遠只是壹種殘缺的美。

17.法治的實施要求社會活動的主體形成與法治精神相壹致的、以法律為基礎的、以對法律的忠誠為核心的法治良知。這是法治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心理和道德基礎。

18.我國實施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既要重視物質規範、制度和組織的完善,也要特別重視相應的社會公共話語的建構,並以此為載體,培育社會主體健康的法治心態和情感、精神、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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