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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凡患有傳染病仍在規定隔離期或活動性慢性病患者,如肺結核、嚴重心臟病等,應推遲結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風病患者應徹底治愈後方可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的先天形成而被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患者完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高。例如各種類型的先天性癡呆、進行性肌營養不良和肌強直。

(3)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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