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節假日休息是勞動者的壹種精神享受,不是單靠加班費就能解決的。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根據國家《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節假日不休息的,應當多支付工資予以補償。
按照規定,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只能支付工資的200%進行補償。但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支付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補休代替法定節假日支付加班費。
擴展數據:
公司未按國家法律規定休假的解決方案
如果公司不按規定休假,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首先,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假期。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假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報酬。
因此,法定節假日公司不放假,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安排休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