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創業扶持政策。返鄉創業人員可在創業地享受與當地勞動者同等的創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及時落實減免稅費、場地安排等政策。對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可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對返鄉創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和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可參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給予支持。
(二)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加大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的貼息支持力度。建立信用臺賬和信息庫,探索建立信用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孵化培訓基地免擔保推薦機制。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合理安排貼息資金。鼓勵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多渠道籌集資金,更好地服務創業就業。開啟“互聯網+的返鄉創業+信貸”新路徑,延伸“政府+銀行+保險”的融資模式,實現返鄉創業。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5]47號文。
(3)促進產業轉移,帶動創業者返鄉。鼓勵進口國在產業升級過程中幫助出口國建設工業園區,引導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大力發展相關配套產業,帶動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鼓勵農民工等創業成功的人員,順應產業轉移的趨勢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輸出地的資源和要素比較優勢,將適合的產業轉移到家鄉再創業、再發展。
(四)推動出口產業升級,促進返鄉創業。鼓勵農民工等積累了壹定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人員,借鑒發達地區的產業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順應輸出國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升級的市場需求,抓住機遇創業,將小門面、小作坊升級為專賣店、連鎖店、品牌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