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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壹個公民的正常死亡可以由以下單位出具:醫療衛生單位、(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公安機關、殯葬部門,所以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死亡證明由下列單位出具: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和死亡地點、時間、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機關也應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進行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 *公民死亡,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進城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第9條嬰兒出生後至出生登記前死亡者,應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市的人員,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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