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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外匯的量刑標準包括:

1.非法買賣外匯,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單位並處罰金,對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包括:

1.非法買賣外匯罪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外匯管理活動;

2.非法買賣外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非法買賣外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和以營利為目的;

4.非法買賣外匯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中國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來華外國人。

二、非法買賣外匯罪的認定包括:

1.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構成本罪必須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是犯罪的必要條件;

2、壹般指以非法買賣外匯的數額或非法獲利為依據,結合危害後果和有罪態度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綜上所述,非法買賣外匯罪是指中國的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人員,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買賣外匯的嚴重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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