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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法規定,多少年後的員工屬於長期員工。

經雙方協商同意的,屬於長期員工。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視為長期周工。已經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前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願意續訂合同的,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本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如果單位不願意續簽,那麽單位要根據職工的工齡,每滿壹年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發半個月的工資,半年不滿壹年發壹個月的工資。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壹次勞動合同到期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雙方願意續簽,那麽單位就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員工本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願意續簽,那麽單位要根據職工的工齡,每滿壹年發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發半個月的工資,半年不滿壹年發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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