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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的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市場準入規定》第三條規定了以下八類禁止情形: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經人民法院生效司法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2.負有法律責任的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對投資者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害的;3.在報送或者公開披露的材料中,隱瞞、編造、篡改重要事實、重要財務數據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上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出現上述情形,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4.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非法所得及其他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年內被執法單位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5年內被采取身份禁入措施;6.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6.對於新規實施前應當禁入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證券市場準入規定》第三條: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壹)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部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內部營業部、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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