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市場準入規定》第三條: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壹)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部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內部營業部、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相關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