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4、對於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壹、拘留30天會有什麽結果?
1,多數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30天內不報捕,取保候審或無罪釋放。如果報告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批準期。即拘役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被逮捕,則轉為逮捕,繼續羈押。如果沒有逮捕報告,它將被釋放。
2.如果辦案警官說30天後釋放,那應該是16早上8點半左右釋放,比如刑事拘留。
3.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司法實踐中,通知壹般以掛號線方式寄往戶籍所在地的地址。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派出所被拘留的過程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明(憑證);
2、實施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