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壹方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支付時間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決。
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
1,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轉包或違法再次轉包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且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3.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公司與接受分包或違法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