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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所以,送達必須送達收件人本人,否則程序違法。在送達的情況下,讓妳代簽,顯然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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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比如這種情況,妳簽了,張三媽媽說不同意,但不妨礙服務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對方真的不同意,只要交付時符合條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交付行為。但本案中,由於缺乏有效的交付程序,本次交付無效。張三怪妳沒道理,因為應訴不應訴不是他們說了算的。如果合法有效,交付條件生效。
代簽就要承擔壹定的責任。至於這個責任是什麽,法律上沒有規定。但是有了妳的簽字,張家就可以以此為借口,說程序不合法,不參與訴訟。妳不用怕,不會有大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