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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黑名單會有什麽後果?

法律分析:稅收黑名單的後果;

1,暫停企業發票的申領和使用;

2.出口企業或其他涉及出口業務的單位被列為異常戶的,稅務機關暫不為該單位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3.納稅人提出解除稅收異常申請時,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處以壹定的罰款;

4.稅務機關有權對過去有納稅異常記錄或由納稅異常直接人員註冊或經營的企業進行年度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並承擔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處罰。

法律依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壹)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費用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且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任壹年度欠繳稅款占當年應納稅額總額的10%。

(二)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欠繳稅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65438000張或者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

(八)雖不符合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在稅務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判決最終確認案件有效的,依照本辦法處理。第十二條對依照本辦法公告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壹)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稅務機關向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有關部門提供當事人信息,有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管理措施。

前款第壹款的規定適用於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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