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情鑒定標準如下:
(1)重傷:造成肢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包括重傷壹級、二級;
(二)輕傷:肢體或者容貌損害,部分損害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對人身健康有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壹級、二級輕傷;
(3)輕傷:由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導致組織器官輕度損傷或輕度功能障礙。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工傷認定有哪些情況?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