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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區別

犯罪是對法益的侵犯。行為作為違法性的構成要件,也被我國刑法理論視為危害行為。刑法中的行為是指基於人的意識,客觀上侵害法益的身體活動。它具有三個特征:身體性、故意性和危害性。身體是指人的身體活動,包括積極活動和消極活動。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為之外,進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外在表現,可以改變客觀世界,侵害法益。意向性是人的意識,是以人的意識為基礎的。這是行為的主觀因素。所以行為中排除了無意識行為,進而排除了犯罪。如身體痙攣、抽搐、夢動等。,都不是行為。危害性是指行為必須在客觀上侵害了法益,這是行為的本質要件。違法性構成要件中規定的行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為。因此,沒有法益的行為被排除在行為之外,也排除在犯罪之外。

危害行為是指在行為人的意識和意誌控制下,對社會造成危害,應當受到懲罰的行為。它是行為人主觀意識和意誌的客觀表現,是所有犯罪的必備要件,在整個犯罪的所有要件中占有核心地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是指以積極行為方式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即實施不當。動作是人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規範,即違反了不作為義務而實施了某壹行為,則成為危害行為中的行為。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行為而沒有實施的行為,即做了某事而不作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凡危害國家主權、領導人的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群眾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危害社會,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情節明顯,危害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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