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要求的律師;
3.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4.有符合《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二)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3.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專職執業的律師;
4.有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資產。
(三)設立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20多個合夥人作為創始人;
3.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專職執業的律師;
4.有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
(四)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創始人應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可以專職執業;
2.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設立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有兩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專職執業的律師;
2、必須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提供經費支持。
目前法律規定非律師不能直接設立律師事務所。
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非律師人員投資律師事務所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妳可以不加禁止地去做,也就是說妳可以是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管理人、受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批準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