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的情形。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會進行強制醫療。要確認他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標準:
(1)醫療標準。也就是說,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處於精神疾病狀態,處於發作期而非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原因是精神疾病所致。
(2)心理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有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和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壹樣,要通過法律程序來認定,也就是要依法認定司法精神。
2.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間歇性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未發病,精神正常,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在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犯罪,應負全部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稱減少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情形。它們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之間。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