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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房屋維修基金的三個條件

法律分析:1,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資金使用範圍;

2、業主委員會根據使用計劃進行審批,並報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批準;

3、涉及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同意,且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2/3以上且占業主總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法律援助: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費用範圍、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形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交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材料;與第22條第4項相同;

(五)業主委員會審批使用計劃,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批準;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計劃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和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因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房屋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的,按照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情形發生後,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可以代為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明細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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