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派出所不得隨意傳喚公民。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管理的人時,必須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公民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強制傳喚措施。這些規定保證了公安機關履行職責的合法性,同時也保護了公民不受不合理的幹涉。
派出所的職責範圍:
1,負責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和服務工作;
2.辦理管轄範圍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3、負責戶籍管理和身份證件;
4、開展反恐、禁毒等專項行動;
5.指導和監督社區警務;
6.參與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理。
綜上所述,派出所在執行傳喚時必須遵守法律,違反管理只能使用傳喚證或口頭傳喚,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合法行使職權,也保護了公民的權利不受無理傳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可以通過出示人民警察證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達的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所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家屬。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