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證實王就是“王思聰”。報道稱,6月65438+10月1日,王思聰與另外三名男子在南京西路某商務大廈門口等車。
砍刀附近的男子陳某誤以為他在拍照,就讓他不要拍照。陳某否認拍照,隨後雙方發生爭執。
然後“王思聰”和其中壹名男子打了陳某的臉,陳某鼻子受傷倒在地上,然後另外兩名男子也打了陳某。
陳某的左鼻骨骨折,臉上多處挫傷和淤青,被評定為輕傷。警方依法對“王思聰”和先打人男子行政拘留七天,罰款500元;另外兩名男子被拘留5天,罰款500元。但“王思聰”等人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警方暫緩行政拘留。
1,最後壹個“大瓜”年前,王校長因打人被抓。“王思聰”不是名人,但也是公眾人物,不應該這麽粗魯。
2.“王思聰”只因懷疑對方在拍照,便揮拳相向,導致被打者多處挫傷,構成輕傷。因此,王等人的行為屬於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
因傷情未達到“輕傷”以上刑事立案標準,應對幾人的行為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結夥毆打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事實上,王某等四人已構成團夥傷害罪,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最後只拘留了七五天,可能還有其他減輕情節。
3.公安機關暫緩執行有法律依據。
壹般來說,如果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處罰是不會停止的。但如果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如果提出復議,可以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
因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壹旦實施,如果復議發現處罰錯誤,拘留已經執行且無法撤銷,就會導致錯案。所以暫緩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暫緩執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中止執行。
因此,王思聰已經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提起行政復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暫緩拘留。
4.暫緩執行不是不執行。壹旦行政復議維持處罰決定,拘留仍將執行。
但是,我們不希望復議過程變成“非法交易”的拖延。復議決定壹旦維持,就應該堅決執行,不能因為他的身份而非法變更。
復議期限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自受理復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
6.王校長既然選擇了做“名人”,其實應該明白自己有壹定的公共性。對大眾傳媒的適度接受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