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某事直接相關的人。
2.法律用語: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受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約束的人。
3.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
4.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狹義的民事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而廣義的民事當事人包括* * *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5.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在特定行政法律關系中發生權利義務糾紛,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稱謂。
二、被告?
(1)被告:?
1,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2.在民事案件中,被指定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3.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更換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被告人,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人參加訴訟。被告不符合當事人要求,原告不同意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成為反訴原告,本訴訟原告成為反訴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和原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指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權利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傳喚應訴的人。
第三,原告
1,定義:民事事項中,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從而使訴訟成立的人。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
2、指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導致訴訟發生的人。
3.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被稱為自訴人。
4.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壹;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與他有民事權利糾紛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人是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原告向法院起訴。
5.請求法院審理他的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對原告具有約束力。原告可以是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實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在訴訟中,原告依法享有壹系列訴訟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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