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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多少判死刑

貪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處死刑。

貪汙賄賂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貪汙罪的量刑直接關系到貪汙罪的數額。貪汙1-30000元,情節特殊或者貪汙30000-200000元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貪汙10至20萬元,情節特殊或者貪汙20萬至300萬元的,壹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汙654.38+0萬元至300萬元,情節特殊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貪汙300萬元到2000萬元,壹般是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汙1.5萬元至2000萬元,且有特殊情況或者貪汙2000萬元至1億元的,壹般判處無期徒刑。

貪汙罪的量刑和其他犯罪不壹樣,是全國統壹的標準,不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因素而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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