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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中關於首飾退換貨的規定

新法對歸還珠寶作出如下規定:

1.如果商品有問題退貨,消費者不需要提供證明。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裝飾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就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2、網購七天後悔權,規定有漏洞。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且消費者有權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3、賣家的商品問題,可以先向平臺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壹條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五條監督,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二十三條質量保證義務、缺陷舉證責任,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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