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力、廉潔從政、恪守道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任免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