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確評估基本業務事項
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已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範圍、價值類型、評估基準日、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評估報告提交時間和方式、評估服務費總額、支付時間和方式、委托方與產權持有人的配合與協助等基本業務事項與委托方及產權持有人進行了了解和溝通,並對其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估,決定承辦評估業務。
(二)簽訂業務委托合同
評估機構決定承接評估業務後,將與委托方簽訂資產評估委托合同。
(三)評價計劃的編制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內容,制定評估方案,並將評估方案報評估機構相關負責人審核批準。
(4)現場調查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實地調查。
(5)收集評估數據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向委托方和被評估企業提供收集資料的清單,收集資產評估所需的資料,了解評估對象的現狀,關註評估對象的合法權屬。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查詢相關媒體,獲取宏觀經濟、行業信息、行業競爭等價值評估所需的信息和數據。並對獲得的信息和數據進行分析和整理。
(6)評價和估算
對收集的信息和數據進行分析、總結和整理,形成評估和估算的依據。
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評估資料收集等相關條件,適當選擇評估方法。
根據采用的評價方法,選擇相應的公式和參數進行分析、計算和判斷,形成初步的評價結論。
對初步評價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評價結論。
(七)編制並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估算程序實施後,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編制評估報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評估機構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對評估報告和評估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內部審計。
完成上述評估程序後,出具評估報告並提交給委托方。
(8)工作文件的歸檔
提交評估報告後,按照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整理工作底稿,及時與評估報告壹起形成評估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