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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自認的認定

自認是指當事人承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分為訴訟內供述和訴訟外供述。訴訟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壹、錄取的作文條件

1.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

3.自認必須是明確的意思表示;

4.自認適用於與公眾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於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自認不適用於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

二、自我認知分為

1,純錄取,也叫簡單錄取;

2.有附加限制的自錄取,即自錄取後附加壹個條件;如上所述,A的錄取是有附加限制的錄取。但是,附加限制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施加的限制,否則後果與單純自認相同;

3.額外理由的承認也稱為額外理由的否認;如上所述,A的錄取是有附加理由的錄取。但有附加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所加的理由,否則後果與單純自認相同;

4、擬錄取,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出庭時沈默或者不知道答案,應當知道或者有親身經歷而不知道答案的,壹般認定為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為自認。此外,如果當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出庭並拒絕質證,也視為構成自認,如果有正當的理由不質證,對方應當繼續舉證。

5、擬認罪,當事人不出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諾,視為自認。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不承認。如因正當理由(如公告送達等)不出庭。),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

三、當事人自認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1,對方不需要舉證,對方免除舉證責任。

2.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承認被承認的事實。(涉及私人關系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五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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