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不是壹個人,而是壹個社會組織,是壹個集合體,是法律賦予法人資格的組織的集合體。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
3.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法人有自己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於自己承擔的債務,可以以自己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裏很清楚,法人是壹個組織,而不是個人。
“法定代表人”壹般是指根據法人內部章程擔任壹定職務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職擔任法定代表人,有董事會的法人,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以擔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