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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附加條件和期限

這要看情況而定

法律解析:附條件性和期限性屬於法律行為的補充給付,是指當事人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除所施加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附條件違反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促成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無效。當事人可以約定附期限,附有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對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補充給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債務人死後,他用他的遺產來償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死亡後,其遺產繼承人只承擔該部分遺產的清償義務。債務人遺產以外的部分,原則上不再由其繼承人負擔。或者,如果債務與夫妻相同,可以找配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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