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同法的效力
1,有效合同,即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這裏的無效是指合同,自始,永久無效。
二、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損害國家利益(此處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的欺詐、脅迫行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可以恢復個人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違背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沒有規定這類合同,但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強制性規定,必然是無效合同。
相對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那麽,這個合同相對於特定的第三人是無效的。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效力是在下列情況下確定的。
1.能力有限的人(超過年齡、智力和健康)締結的合同是純粹利益的例外。
2.授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權代表(無權代表)權限簽訂的合同
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如審批、登記等。),此類合同在核準登記前並不完全有效,但在核準登記後將變得完全合法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原因。
(1)重大誤解;
(二)顯失公平的;
(三)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本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系雙方決定。合同是否被撤銷、變更或生效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看完這些,相信大家對合同法的效力有了新的認識。現在應該很容易讓大家明白哪些合同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這樣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才能正確適用。不會因為簽訂無效合同而造成後期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咨詢臺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