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二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第十六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登記:
(壹)註冊申請書;
(二)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辦公室主任證件和身份證明;
(五)出資人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手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通報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註冊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