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師(旅)級以上軍事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辦理隨軍隨調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貢獻的,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隨軍家屬。
第四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的原則,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重要責任。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具體措施,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各級軍隊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積極提供隨軍家屬相關信息,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內部安置工作。省軍區系統(含警備區、警備區,下同)是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領導組織單位。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移民安置措施,統籌落實工作。
第七條公務員隨軍家屬入伍前是在職的,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的原則,在員額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八條入伍前是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匹配、就地就近的原則,由駐地人民政府監督各事業單位拿出壹定數量的編制內崗位進行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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