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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

法律分析:(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黨委常委會(黨組會議)和政府黨風廉政建設會議, 分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的責任,明確領導班子和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和任務。

(二)開展黨性、黨紀和廉潔政治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法律法規,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的程序化、公開化、透明化;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和支持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當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嚴治黨、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委統壹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各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壹起部署、壹起落實、壹起檢查、壹起考核。

第五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層層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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