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訴訟和投訴有什麽區別?

訴訟和投訴有什麽區別?

訴訟和上訴的區別如下:

1.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上訴是生效法律判決的最終確認程序;

2.訴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判和執行。起訴是啟動國家保護機制的前提;申訴是訴訟程序結束後,請求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活動;

3.在訴訟中,法院處於主導地位,當事人基於程序法的權利義務參與;上訴不壹定導致再審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訴訟類型:

1.民事訴訟:涉及個人或企業之間的私法糾紛,如合同糾紛、侵權賠償等;

2.刑事訴訟:國家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是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商事訴訟:涉及商事法律關系的糾紛,如貿易、投資等商事活動中的糾紛;

5.知識產權訴訟:涉及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侵權糾紛。

綜上所述,訴訟與上訴在法律程序上有著明顯的區別: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通過起訴、審判和執行,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法院在其中起主導作用;上訴是對已有法律判決的審查請求,通常在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不保證再審,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具有訴訟權利義務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

第十條

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超過兩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壹)原審被告人可以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上一篇:司法鑒定最快幾天?
  • 下一篇:天津市教育局24小時咨詢電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