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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低血親代替先死亡的直系高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壹種法定繼承制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代位繼承繼承人或標準繼承人,代替代位繼承繼承人的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壹般來說,遺囑繼承不適用於代位繼承。在我國,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不能適用於遺囑繼承或遺贈。收養子女並與繼父母形成寄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遺產;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壹、代位繼承的歷史淵源代位繼承制度起源較早,是基於人類社會的經濟和情感基礎。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壹方面,對於被繼承人來說,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往往會取代繼承人在他心中的情感地位;另壹方面,對於年輕的直系親屬來說,父母早逝往往會帶來額外的養育和照顧需求。因此,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使繼承人的直系親屬代替原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是各國通行的做法。

二、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在民法典頒布之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後代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壹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況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態。但在民法典的繼承中,立法者增加了代位繼承類型,即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後裔)代位繼承。因為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這種繼承關系的前提是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經死亡。這壹規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使被繼承人的侄兒(女)、侄兒(女)成為他的法定繼承人,在沒有其他近親屬的情況下繼承他的遺產。因此,這種代位繼承規則具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的功能。

壹、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有兩種:壹種是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後代,另壹種是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來自代位繼承,繼承份額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的直系子孫來自代位繼承。繼承份額是指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上所有權利和義務的百分比或比例。

二、代位繼承申請的條件代位繼承的申請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被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2.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而不喪失繼承權。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後代,不受世代數的限制。這裏的直系血親包括虛擬血親,如代位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4.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三。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65,438+0。代位繼承人取代代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與其他繼承人以同壹順序繼承,按照平等原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代位繼承人是壹人還是多人,都只能從代位繼承人那裏得到自己應得的份額。2.如果同壹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將獨家繼承並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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