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是指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社區矯正;
2.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4.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具體職責如下:
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救助;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和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相關工作。
人民調解的職責: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勸其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壹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的基本形式。在城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本省所有村委會、居委會都要有人民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司法機關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八條司法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專業調解和行政調解,參與重大疑難復雜糾紛的調解。
(二)組織開展基層法律治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基層法律文化建設。
(三)受社區矯正機構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機構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業務需求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