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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賬憑證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銀行轉賬憑證可以作為法律依據。這個憑證屬於書證,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之壹。可以作為證據,是有效證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原告僅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但是銀行轉賬憑證本身只能證明雙方有錢。這筆錢的性質是什麽,能否證明當事人的主張,需要其他證據說明。

銀行轉賬的憑證可以說明壹方已經向另壹方支付了貸款,匯款只能說明雙方有資金往來。但不能證明基本債權關系的性質和成立,因為出於買賣、貨款、還款等原因向對方轉賬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有借款的約定,沒有履行,即壹方未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壹方,則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生效;交付憑證不能反映借貸關系的,要及時補充白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建立借貸關系的壹方可能會因為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銀行轉賬憑證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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