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遺囑是法律行為嗎?
遺囑是壹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質法律行為是指意思表示必須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每種形式都有專門的規定。
事實上,民法中的收養本質行為是國家對私法領域的幹預。不符合實質行為要求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意誌的本質行為體現了國家對意誌行為的幹預。民法的大部分規則來源於習慣,有其社會基礎。法律規定了繼承權,也就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壹個社會的普遍狀態,而遺囑繼承是指定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壹般狀態相比,是壹種特殊狀態。可以說是剝奪了壹部分人的繼承權。遺囑繼承是壹種特殊的繼承方式。基於此,遺囑在法律上有特殊規定。“遺囑”的規定是法律對權利人處分權的承認,規定了遺囑的必要性,限制了對財產的自由處分。
第二,誰來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由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主體承擔,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提供了自擬遺囑的證據,但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自擬遺囑符合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征。也就是說,產生書面遺囑的壹方應當對書面遺囑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對涉案的自書遺囑有異議的,也可以反證。
3.幾份遺囑內容不壹樣怎麽辦?
在意誌自由原則的指導下,公民所立的遺囑,既然是立遺囑人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自然允許公民在壹定的情況下以壹定的方式變更或撤銷自己的遺囑。公民變更或撤銷遺囑有明示和推定兩種方式。
顯性方式。遺囑人以明確的方式變更或者撤銷遺囑。這樣,遺囑人就應該以法律規定的幾種合法方式立遺囑。但需要註意的是,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通過書面、代寫、錄音或口頭遺囑等方式進行變更或撤銷。
想必立遺囑人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方式包括公民立幾份內容沖突的遺囑。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其中有壹份經公證的遺囑,執行時以最後壹份經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公民立遺囑後,有權重新立遺囑或者改變原遺囑的內容,使之更符合自己的意誌。因此,在執行遺囑時,應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具有很強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如果要更改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以同樣的形式更改,即通過公證。公證遺囑不能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壹起變更或撤銷。因此,當立遺囑人有幾份內容沖突的公證遺囑時,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