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可以直接打官司。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可以在下列三類案件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除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蓋章。此外,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份數。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來說,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於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很多,當事人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案件壹般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