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買房跳轉順序的條件
1.雙方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是否如實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信息、實地看房等義務。,這是確認合同已經簽署並忠實履行的第壹步。
2.客戶是否利用中介機構的中介服務達成交易。在這種情況下,要看中介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如果是非專屬代理,就要考慮中介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時間,確認委托人是基於哪家中介。
3.客戶故意逃避代理費。為了避免中介費,客戶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與第三方進行私下交易。
如果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委托人就可能構成違約,中介有權追究委托人的責任。
買房的中介費誰來承擔?
賣方和買方應承擔同樣的責任。壹般情況下,品牌中介要收取買家2%,賣家1%,但賣家的中介費面議。最核心的壹點就是看誰主動找誰,不同情況的結果會不壹樣。
1.如果原房主急於賣房,當然更有可能是原房主出這筆費用。
2.如果買房的客戶著急買這個房子,找中介,那麽基本上就是買房的人。
3.這個其實沒有具體的標準,也是協商平均分攤。
4、但無論如何買房,都要先問清楚要收多少錢,然後再和原房主、中介協商,並且需要在合同中註明費用由誰來出。
關於代理費收費標準的相關法律規定
2011為規範房屋銷售和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減輕房屋銷售和經濟服務負擔,北京市發改委、住建委聯合發布《關於降低本市房屋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1.通知規定,住宅經紀服務費用由買賣雙方各承擔壹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住宅經紀服務統壹收費標準不超過2%。
2.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應當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中,代理不動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例;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例;辦理房屋入住相關手續的費用最高不超過200元/例;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人和經紀機構協商壹致。
3.通知中還表示,可以降低收費標準。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經紀服務,經交易雙方同意,可在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65,438+00%。即二手房的中介費是交易總額的2%,少數特別復雜的可以漲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