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199條)。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的推定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22條)(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3.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2條)
4.動物園動物對他人造成過失的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8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民法典》第1253條)。
6.堆疊物倒塌、翻滾或者滑動,造成人的損害的,推定堆疊物的過錯方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255條)。
7.樹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掉落,致人損害的,應當推定樹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民法典》第1257條)。
8.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維修、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因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管理人有過錯(民法第1258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典中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
3.提供個人服務的壹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
4.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不真實連帶責任,無過錯責任的銷售者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由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1202-1204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09-1212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6.環境汙染對人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29條)。
7.在高風險責任的情況下,高風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36-1244條)。
8.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5-1247條)。
民法典有詳細規定,妳放在裏面就行了。比如動物園裏的動物咬傷遊客,動物園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需要遊客證明動物園是否有過錯。比如自己飼養的動物咬傷第三人,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雙方都不需要證明飼養人是否有過錯,飼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