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影視演員4天獲6000萬天價片酬的消息在網上反映,疑似“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等潛規則被指出。此事壹經曝光,壹石激起千層浪,引起廣泛關註。
目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無錫等地的稅務機關都對此發表了看法。如發現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6月3日下午,從無錫市地稅局了解到,稅務機關將發布相關信息。
所謂“陰陽合同”,由史靜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普宇解釋,壹般是指其中壹份合同用於正常向監管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另壹份是雙方為了逃避納稅而約定的真實交易價格。
就此,我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他表示,影視從業者是社會廣泛關註的高收入群體,關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如果確實存在偷逃稅款的行為,那麽相關影視從業人員及其扣繳義務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劉劍文認為,稅務機關應當對涉嫌偷稅漏稅的行為進行核查,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扣繳義務人應扣繳稅款的,應追究行政責任,最高可處應納稅款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公安機關,核實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劉劍文補充說,並非所有涉嫌逃稅的人都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偷稅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前置程序。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雖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行為仍然構成犯罪。”劉劍文說。
有業內人士表示,“陰陽合同”現象普遍存在,不僅在娛樂圈,在房產交易等行業也是如此。“壹些行業是否存在大量利用‘陰陽合同’偷稅漏稅的情況,需要稅務機關依法核查才能確定。”法普宇說。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表示,將在對部分高收入影視從業人員納稅情況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風險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來源:鳳凰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