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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定的行政主體

首先,行政法的主體包括以下內容:

1,中央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行政主體的特征是什麽?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的區別;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壹定行政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體現,也是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要條件。

我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能,能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壹定行政行為的主體。比如可以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主體,可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

在我國行政法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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