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欺詐的立案標準是普通欺詐的立案標準;
2、保險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3.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4、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醫療保險欺詐的類型如下:
1,定點醫療機構:誘導、騙取被保險人住院;扣留、盜用或冒用被保險人的社會保障卡;人證不符、惡意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或票據;協助被保險人開藥變現,以獲取醫保資金;虛假記錄、多次記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互換藥品、器械和診療項目;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套用項目收費等。;
2.定點零售藥店:虛假記載、多記藥品;以藥換藥、以藥換物、以藥換物套取醫保基金;誘導被保險人保留空社保卡等。
3.參保人員:將本人社保卡借給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就醫的;說自己沒病,給別人開藥,開藥過量,轉賣藥品;偽造或虛開醫藥費單據報銷的;與定點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串通,串換、多記、虛記醫保項目費用,空刷社保卡和配給購買與本人病情無關的藥品;
4.用人單位:偽造聘用關系,虛構聘用關系,為不合格人員辦理保險;騙繳、謊報員工人數、少報繳費工資等。
綜上所述,提高對醫療保險重要性的認識,全面加強醫療保險的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到人,從制度上保證醫療保險目標任務的落實;其次,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相關文件,講述身邊的騙保典型案例,按照文件要求嚴格控制不符合規定的治療項目和不應使用的藥品,從全體員工的思想上樹立“醫保基金不得騙,政策紅線不得踩”的意識;堅決杜絕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現象,打造誠信醫保品牌,加強自律管理,樹立醫保定點單位的良好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的界定與量刑。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