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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精神病患者殺人不用負法律責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擴展數據:

情況

近日,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強制醫療案件,決定對被申請人朱予以強制醫療。據悉,這也是靖安縣首例強制醫療案件。

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7年9月3日晚,朱某懷疑被害人陸某對其進行了欺負,遂尾隨陸某至靖安縣後港東路鳳凰花園小區1單元樓下與其理論。後兩人發生爭執,互相拉扯。朱某將陸某推倒在地,並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其連刺數刀。陸某被家人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靖安縣公安局兩次聘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對朱的精神疾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朱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於發病期,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壹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朱實施暴力行為,致壹人死亡,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其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故對被申請人朱作出強制醫療決定。被申請人朱及其法定代理人當庭表示不申請復議。

百度百科-刑法

人民網-在他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謀殺法庭決定對他進行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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