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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進行各種補償。壹般來說,有: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由房屋的結構和折舊構成,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拆遷補償費用於彌補被拆遷人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所的不便。

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主動協助房屋拆遷或放棄部分權利的人,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決定。

新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和安置房搬遷定價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居住補償面積參考面積+安置房重新定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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