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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在網絡上傳播暴力血腥視頻的法律是什麽?

1.在網上傳播暴力血腥視頻觸犯了哪條法律?

在網絡上傳播暴力血腥視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它們是:

(1)不構成犯罪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構成犯罪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

參加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壹)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

(四)為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匯編、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分發或播放含有宣傳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內容的書籍、報紙、手稿、圖片或視聽材料;

2.設計、制作、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發送、分發或展示含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誌、標牌、服裝、旗幟、徽章、器具、紀念品及其他物品;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聊天室等網絡平臺和網絡應用服務,張貼、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或者演示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手稿、圖片或者音視頻資料。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聊天室等在線並行和在線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運營和管理。,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傳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經有關行政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通過授課、講學、翻譯、研讀經典、婚喪嫁娶、祭奠、集會、文化體育活動等方式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

6.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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