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壹個月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76小時,超過176小時的算加班。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其加班工資;
2.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如下:
1,因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求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果不能按時完成,將會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員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工作時間可以延長;
2、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工會說明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次數和時間長短,征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3.有必要和工人談判。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時,應當與勞動者進壹步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會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勞動者自願,才能延長工作時間。
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如下: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