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無效。
2.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是什麽?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麽寫?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壹方或雙方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仲裁請求的法律文書,也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證據。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勞動仲裁機關維護時,應當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
1.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除企業名稱外,還應寫明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公司地址、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
2、寫明申請事項。這就是妳想要提倡的。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
3.陳述事實和理由,描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法、手段和後果,特別是引起雙方勞動爭議的關鍵事實。以及什麽時候加入,做什麽,約定薪資。它應該是全面和簡潔的。
4.然後寫結論和投稿對象。“茲向妳委申請依法裁決”“茲向XX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5.最後簽名是申請人的姓名和日期,手寫簽名按手印。
7.為防止遺漏應主張的合法權益或表述不清影響案件成功,建議請專業人士代筆。如果勞動關系是勞務派遣,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請註意被申請人應該是兩個主體,壹個是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壹個是實際提供勞動的法人。實際提供勞務的主體為個人的,只將派遣單位列為被申請人。勞動仲裁的期限為壹年。請註意在期限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