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員工壹年可以請多少天病假,員工可以請病假的時間是根據自己的病情決定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項規定,勞動者在病假超過規定的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才能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擴展數據:
工資計算方法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勞動者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可。根據勞動部《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中的規定,全年職工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職工日平均工資可相應折算。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發。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按員工事假(包括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的勞動者因為享受加班工資,壹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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