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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不公平,法官可以投訴嗎?

法官判決不公如何投訴?

投訴法院判決不公的途徑有:

1.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判決生效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犯罪,可以向當地紀委或人民檢察院舉報。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多種法律效力,包括對人的約束力、確定性和執行性。判決對人是有約束力的,即判決具有確認主體應該或不應該是某種行為的效力。這種效果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果。判決壹旦生效,即具有普遍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更改,社會應該尊重。

判決的確定性事實上意味著判決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法律結論,當事人可以不再爭辯。判決的確定性可分為形式的確定性和實質的確定性,又稱形式和實質既判力。前者是指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不得就這壹法律事實提起訴訟或上訴。後者意味著判決所確定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是不可爭議或改變的。

執行是指以判決的效力作為執行的依據,從而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只針對給付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沒有執行。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不需要執行,也不可能執行。

上面說的判決效力,都是為了生效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壹審民事判決,即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在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在上訴期的15日內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準上訴的第壹審民事判決,即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壹審民事判決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民事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如果有什麽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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